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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什么制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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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制定。

地方环境质量的标准如下:

1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;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;

2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;

3、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;

4、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、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,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标准、统一监测、统一的防治措施。

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》

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、技术条件,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;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;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、健全环境监测制度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,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(点)的设置,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,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。

有关行业、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(点)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;

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,遵守监测规范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,采取有效措施,改善环境质量;

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、流域的有关地方,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,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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