油气储运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》为主。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》
第四条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,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,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,协调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。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规的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。
第五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、县级指定的部门,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,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,指导、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,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。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规的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、县级指定的部门,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