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对国情调研、考察活动中的旅游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。对有关单位存在的旅游问题,纪检等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。相关当事人退赔应由个人负担的全部费用,责成涉及到的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讨,分管院领导对涉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。今后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,对零报告单位进行抽查和核实,对弄虚作假、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》
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,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。
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管理,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,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,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。
第九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批评和建议。